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房产,期限为3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