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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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421594.42元,利息9799.92元、本金罚息345.9元、利息复利136.7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月18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皖A×××**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12595106B48B20B)在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78元,减半收取388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