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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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 富顺县四通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在承保的川C×××××号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6252.49元,合计196252.4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在承保的川C×××××号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被告富顺县四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32500元; 上述第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清结;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68元,由被告富顺县四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