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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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收益款82,548元。 二、被告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41,274元收益款的违约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其中另41,274元收益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三、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大连千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应付的收益款82,548元及2018年7月5日之前的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千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