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领航家汽车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上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千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大连兴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收益款82,548元。

二、被告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41,274元收益款的违约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其中另41,274元收益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三、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大连千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应付的收益款82,548元及2018年7月5日之前的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千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8-12-14
发布日期 2019-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