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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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安金象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借款100万元;第二项,即: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上述欠款的利息20万元,并支付原告***自其起诉之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借款1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第三项,即:综上两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告泰安金象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