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凯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山市天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1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3%的标准,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中山市天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1000元、担保费213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中山市天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35.41元、保全费2643.6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中山市天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