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天航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00元。

二、被告邯郸市天航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被告邯郸市天航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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