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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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邯郸市天航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00元。 二、被告邯郸市天航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被告邯郸市天航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