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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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创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建筑工程款1399729元,并从起诉之日2018年5月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98.0元,减半收取计8,699.0元,由被告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