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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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62×××03卡号内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62×××13卡号内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227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