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79.2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569.50元(38079.20元×2%×6个月,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6月16日);

三、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00元;

四、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17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金为38079.20元,月息为2%)。

上述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款项合计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76.86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9-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