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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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79.2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569.50元(38079.20元×2%×6个月,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6月16日); 三、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00元; 四、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17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金为38079.20元,月息为2%)。 上述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款项合计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76.86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