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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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告***、***、***、***为执行案号为(2019)豫0105执191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在作为抽逃出资966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在协助被告***抽逃出资93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在抽逃出资30万的范围内对第三人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抽逃出资979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在协助被告***抽逃第三人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资194.5949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抽逃出资1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