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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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0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及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张红垒、尹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张明周借款5176594.4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张明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88元,共计106288元,由张明周负担63773元,由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张红垒、尹丽娜负担425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