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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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帝晶宫休闲会馆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恒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2民初4042号 原告:连云港市恒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解贵军。 被告:东海县帝晶宫休闲会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连云港市恒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帝晶宫休闲会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2020年8月5日,原告连云港市恒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连云港市恒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恒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根培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梦鸽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