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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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白鹿大道168号17、18号两间门面(原新周化工厂门房)和原新周化工厂场地归还给原告九江东益置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东益置业有限公司场地占用费10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