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九江东益置业有限公司
九江恒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金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九江新元实业公司
九江化学纤维总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白鹿大道168号17、18号两间门面(原新周化工厂门房)和原新周化工厂场地归还给原告九江东益置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东益置业有限公司场地占用费10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9-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