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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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6268.7元、护理费9260.54元、残疾赔偿金66056.2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80元、鉴定费2863.5元、车损2000元共计11232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4671元共计9671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54.95元、营养费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250.28元、交通费40元共计1785.23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595.68元、营养费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5506.27元、误工费7955.45元、残疾赔偿金72063.87元、交通费280元、鉴定及鉴定检查费2833.5元共计98214.77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下余医疗费7383.24元、营养费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残疾赔偿金30908.72元、颈部固定器具费2000元、车损95元、评估费300元共计43766.96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