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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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4民初1572号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住***。 负责人:段兴武,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林,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刘庄村。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国贤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凯 书记员李娜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