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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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合众京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1366.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