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焦作嘉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任培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焦作嘉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90799元及违约金77723.97元,并从2019年7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焦作嘉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任培安、被告***未按上述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被告任培安、被告***应承担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受理费14074元,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予以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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