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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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借款本金11294.8元及该款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2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056.22元,及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金额为限);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计54.35元,由***、***、***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