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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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哈力化工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源泰圣诞饰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石排源泰圣诞饰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哈力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767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石排源泰圣诞饰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哈力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以人民币576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的总额以人民币5767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肇庆市哈力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74.38元(原告肇庆市哈力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东莞市石排源泰圣诞饰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