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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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 万载县诚恩护理器械营业部 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电动车车损合计12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92606元(1194259元-122000元-2400元-508993元)×70%,以上合计51460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定残后护理费356295元(508993元×70%),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120000元,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120000元,2030年12月30日前支付116295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1680元(2400元×70%)。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36279.8元,与上述第三项相抵尚需返还334599.8元,此款限在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后五日内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9元,由原告***负担666元,由被告***负担15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5909元,汇款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