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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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 万载县名巢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胥宜春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合计5402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胥宜春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3746元[(74650.39-54021-1900)×20%],以上合计57767元。 二、被告万载县名巢装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胥宜春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6189元[(74650.39-54021)×30%]。 三、被告***支付原告胥宜春鉴定费380元(1900×20%)。 上述第一至三项限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胥宜春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胥宜春负担184元,被告万载县名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70元,被告***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