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市恒润橡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34838.57元(截止到2020年5月11日),以及2020年5月1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按双方签订《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即月利率14.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邢台市恒润橡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