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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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 华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27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评估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入法院账户(收款单位:新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账户:13×××6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