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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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092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1793.9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入法院账户(收款单位:新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账户:13×××6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后计19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87元,被告***负担17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