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 吉林省首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长春科英精益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科英精益技术有限公司货款593738.9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31日至实际给付时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科英精益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人工费1575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科英精益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取回存放在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处的9列密封条; 四、驳回原告长春科英精益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6元、反诉费1725元,合计14071元,由原告长春科英精益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25元,被告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负担12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