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
吉林省首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长春科英精益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科英精益技术有限公司货款593738.9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31日至实际给付时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科英精益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人工费1575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科英精益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取回存放在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处的9列密封条;

四、驳回原告长春科英精益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6元、反诉费1725元,合计14071元,由原告长春科英精益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25元,被告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负担12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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