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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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2569.2元;(开户行: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福安市农村信用社;账号:62×××81;用户名:***); 二、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8026.43元;(开户行: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福安市农村信用社;账号:62×××81;用户名:***); 三、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返还***垫付款90279.5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安支行;账号:62×××60;用户名:***);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3.2元,减半收取计2291.6元,由***负担1000元,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负担12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向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