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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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红旗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市华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70000元为本金计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十堰市华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红旗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