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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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8)鄂0302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80000元”“***赔偿***、***各项损失178719.30元”; 二、撤销(2018)鄂0302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陆霄霄赔偿***、***各项损失59573.10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对陆霄霄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29元,减半收取计1915元,由***、***负担1070元,***负担8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负担993元,***、***负担1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