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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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依键通建筑有限公司 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和县傲牧育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6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上诉人江西依键通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620938元及利息(从2019年10月9日起以6209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泰和县傲牧育种有限公司在欠付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9.24元,共计24673.24元;由江西依键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113.24元,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5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