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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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秦皇岛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秦皇岛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368299.19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4元,诉讼保全费2362元,合计918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