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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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进明鑫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偿还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BC20171218001985号借款合同中尚欠的贷款本金388,229.25元,利息21,430.6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本息合计409,659.86元,此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偿还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BC20171218001987号借款合同中尚欠的贷款本金112,251.57元,利息19,231.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本息合计131,482.57元,此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长春市进明鑫物流有限公司以***借款购买并挂靠在其名下的抵押车辆{两台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1.吉AP4427(车架号:LFNMVXSX7H1F61058、发动机号:52939155);2.吉AP4428(车架号:LFNMVXSX5H1F61057、发动机号:52939154)},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权,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0.00元,减半收取即4,605.00元,由***、***负担,长春市进明鑫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