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
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1民初2489号

原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某,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被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

被告***,住***。

被告***,住***。

第三人:海某,住***。

第三人:赵某,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海某、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7元,免收。

审判员陈宝莲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韩慧丹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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