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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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 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1民初2489号 原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某,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被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 被告***,住***。 被告***,住***。 第三人:海某,住***。 第三人:赵某,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海某、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7元,免收。 审判员陈宝莲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韩慧丹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