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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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宣城普益力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合纵茂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编号:PYLN-HZM-20160503); 二、被告深圳市前海合纵茂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宣城普益力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5599.52元; 三、被告***对被告深圳市前海合纵茂供应链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宣城普益力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56元,由原告宣城普益力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2406元,由被告深圳市前海合纵茂供应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65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前海合纵茂供应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