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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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岱山支行 岱山凯达废纸回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岱山凯达废纸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岱山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7月15日的利息25236.98元及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至2020年9月20日按月利率6.5‰计息,2020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9.75‰计息,应付未付利息按月利率9.75‰计收复利; 二、被告岱山县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岱山凯达废纸回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岱山县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岱山凯达废纸回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8元,减半收取7014元,由被告岱山凯达废纸回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岱山县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