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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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被告舟山海港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81亿元,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12月8日以年利率9.5%为标准计算的利息(已支付的200万元从中扣除)、以及自2019年12月9日算至还清之日止以0.06%为标准计算违约金。

二、原告对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位于西来桥镇东来村(不动产证明编号:苏(2018)扬中市不动产权第0001280号)、西来桥镇东来村(不动产证明编号:苏(2016)扬中市不动产权第0001278号)、西来桥镇港区大道东(不动产证明编号:苏(2016)扬中市不动产权第0001277号)三块土地,以于位于西来桥镇三新村的土地及厂房(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18)扬中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22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437台/套/个/组大豆加工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苏23-1-2018-0005)、以及288项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32112019011269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江苏粮油公司股权【(11826022)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3230001号,对应股权数额为2178.92万】、对中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股权【(11826022)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3230002号,对应股权数额为127821.08万】享有优先受偿。

五、原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江之源股权投资合伙同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码000893)1802.5861万股流通股股票(登记编号为450000008291)享有优先受偿。

六、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对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舟山海港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驳回原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6639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5668924元,均由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舟山海港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舟山海港港口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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