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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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4292.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6)。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负担66元,被告***负担513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500元,尚需支付13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