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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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502元;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60996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免赔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50元;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6099元; 三、***赔偿****其余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8184.26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计1912元,保全费10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