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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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蛟河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1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1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损失53,615.57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损失161,406.23元,合计215,021.80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损失21,523.87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损失15,879.96元,合计37,403.83元;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损失16,424.49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损失18,373.30元,赔付***各项经济损失34,797.79元;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损失22,035.44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损失42,291.41元,合计64,326.85元; 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4元、鉴定费11,600元(600元+3100元+1800元+2400元+3700元)、鉴定人出庭费810元,合计13,614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4元,由***、***、***、***负担16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3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