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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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百平护理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 金坛区中医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48838.06元,其中向原告***支付45959.51元,向被告***支付2878.55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4043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2510.93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4198元,由原告***承担38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0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承担1698元、被告***承担9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