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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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余市银河雨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被告新余市银河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60,000元,支付利息36,006.67元,合计396,006.67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01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新余市银河雨具有限公司负担6,120元,原告***负担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