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佳木斯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前锋农场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8102民初992号 原告:佳木斯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905387870,住***。 负责人:葛安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佳木斯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2331200711651708。 被告:黑龙江省前锋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702673189A,住***。 负责人:高明涛,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0110175720。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公民身份***,女,****年**月**日出生,前锋农场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木斯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前锋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2020年7月15日,佳木斯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佳木斯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236元,减半收取计13118元,由佳木斯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冬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巍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