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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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佳木斯大学宏大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剩余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8839元(计算方法为:431402.8元×70%-43000元-475元×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元,退还原告1145元,剩余3511元由被告***承担3416元,原告承担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