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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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省长钢建工有限公司 长春市万金隆建业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鼎豪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鼎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万金隆建业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工程款7935元; 二.驳回原告长春市万金隆建业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吉林省鼎豪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反诉费190元,由鼎豪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