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随州方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湖北德堡利印务有限公司 随州市曾都区美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随州市杰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省随州市中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随州融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省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益都电器有限公司 随州市威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随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47元,由原告随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