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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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 华能安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红星瓷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651.77元,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计1537元,由原告***负担460元,被告华能安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