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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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4384万元,支付利息2706.51万元,并承担以本金438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31%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650万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8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33826元,由被告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