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在咸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62×××21上的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7月7日开始。

保全费520元,申请人杨宇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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