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沃尔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海之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0253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海之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人民币80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27元,由***负担16327元(***已交纳9063元,其余72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由北京海之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7537元,由***负担157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海之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4180元(已交纳),由北京海之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20元(***已交纳,北京海之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