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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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对被告丹东鸿利海运有限公司享有8161665.68元加计该款自2018年7月3日起至受偿之日止的利息的债权(利率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上述债权应在被告丹东鸿利海运有限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2838812.51元加计该基金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基金分配之日止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75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17683元,由被告丹东鸿利海运有限公司负担740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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